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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410600RS—QT—0034 |
项目名称 |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长期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审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实施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1999〕84号)第五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鹤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经办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二)……” 《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已确诊长期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试行办法》(鹤政〔2000〕41号) 《鹤壁市城镇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鹤人社〔2014〕38号) |
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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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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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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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0日 |
受理地点 |
淇滨大道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
服务电话 |
0392-3335205 |
投诉机构 |
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92-3328401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立案(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医保处费用结算科 |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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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核材料(包括报销人员门诊发票、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医保IC卡、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市医保处费用结算科 |
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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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支付报销费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医保处费用结算科 |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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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准予报销的,按规定途径支付(或结算)。 |
市医保处财务科 |
其他 |
加强监管,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报销材料的,及时终止报销结算。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医保处费用结算科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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